学生学籍管理公开的办法
一、办事依据: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的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速完善学分制管理模式下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注重思想品德修养,陶冶高尚情操,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成为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国际化、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国际化、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学校、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要从严治校,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思想教育,优化办学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四条 新生须持上海外国语大学入学通知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新生须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门诊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门诊部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可取消其选课资格。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 制
第九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完四年制专业的总学分。学生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各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十条 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含休学),应予退学。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可以申请休学。经批准,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的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复学,经学院(系)和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恢复健康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所在学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本专业下一级的相应班级学习。
(4)申请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取消该生的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提起申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 学分与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本科专业的总学分数根据各专业的不同要求分别为160 - 170学分。不同类别的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各占一定比例,并以一定的学分数予以体现。选修不同类别课程所得学分不得相互替换。学生在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后即可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分的计算办法:各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课程的性质和其在专业中的地位与作用在教学计划中予以确定。为了便于掌握,我校采用课内讲授学时为主的学分计算办法,即一般以每周课内教学一学时,学满十六周的学习量为一个学分。因此,理论课程每周的学时数一般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一学期上课不满十六周的课程或课堂教学过程中以实践和操练占有相当比例的课程,其学分数应酌情减少。在教学计划中有特别重要地位而课后学习量大的课程,其学分数可相应增加,而课后学习量较少的课程,其学分数则可相应减少。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不纳入学分计算范围。该论文是学生申请学位的依据之一。在校学习成绩的平均绩点小于1.5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因学位论文未通过而作暂缓授于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离校后的一年之内向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完成论文、通过答辩、成绩合格,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经教务处批准的各专业学分制教学计划。如需变动,必须事先报请教务处审核批准。教学计划变动超过原计划20%的比例,须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分制教学计划中,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分为专业必修课与公共必修课(非语言类专业另设英语必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指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其中,公共必修课为全校各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课程,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政治理论、法律基础、汉语语言文学、体育和计算机应用等课程。各专业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内规定的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原则,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特色确定本专业的专业必修课。
第二十八条 选修课:(1)限定选修课,指各专业根据专业方向或各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该类课程根据专业的不同侧重,分成若干组供学生选修。该类课程主要由各院(系)自行安排。(2)任意选修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其中包括与专业相关的边缘学科课程。该类课程允许学生按自己的兴趣、爱好及需要而自主选修。
我校开设的第二外语课程对语言类专业学生(双语言专业的学生除外)是限定选修课,对非语言类专业学生是任意选修课。
第二十九条 专业实习是指学生在进入高年级后参加的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专业实习的时间可根据各院(系)实际情况予以安排,但不得超过正常教学时数四周,部分实习应安排在暑寒假。
第八章 学生选课
第三十条 每学期选课前,由教务处统一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设的全部课程情况,其中包括课程编号、课程名称、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与地点等。所有课程一经公布不得任意改动。如确须改动,须报教务处批准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务处公布的下一学期所开设的课程,结合本人学习情况提出选课要求并进行选课登记,所选课程经各班级的导师核准同意后方为有效。学生在每学期的第十四周——十六周期间进行选课后,任课教师可于开学后上网查询、打印本课程的学生名单。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选课应考虑先行课程和后续课程的关系。在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前,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在选课时还应避免课程与课程之间在时间上的冲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全校性的任意选修课,教务处根据师资情况、教室容量和学生选课要求,确定全校任意选修课程。全校性任意选修课每班学生人数一般不少于40人(专业选修课每班最低学生人数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与教务处共同确定)。如要求选课的学生人数不足时,该课程不予开设,学生可另行选修其他课程。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经过批准选修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擅自缺考或退选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均按旷考处理,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未经批准选修,擅自听课并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秀并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后可提前选修高一级的课程;学有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延缓修读有关课程。各院(系)可规定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应修读的最低学分限额和允许修读的最高学分限额,以保证学生有较合理的学习负担。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选课要慎重,一经确认,要按时上课和参加考试;选课超出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超出部分按课程学分另行交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通过免修而超前修满学分提前毕业,对其免修课程,学校按课程学分酌情收取费用。学生超前修读的课程,学校按课程学分收费,如其在专业学制期内毕业,则正常缴费。
第九章 免修与重修
第三十八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不能免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认为已较好地掌握了某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可在选课的同时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允许免修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免修考试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四十条 凡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在指定时间与地点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擅自不参加补考者,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四十一条 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程一律不进行补考,正常考试不及格者可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二门专业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应编入下一级重修。隔年招生的专业,学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重修规定的,可跟原班试读一次(时间为一学年),试读仍不及格者,作肄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重修规定者,可跟班试读;第二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重修规定的,作重修处理。毕业班学生不得重修,毕业时仍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级别内不能重修两次,不同级别重修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四十五条 各课程考试、补考及免修考试的命题,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的掌握,试题的难度,应有适当的坡度。
第四十六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部分课程的考试因其特点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
第四十七条 我校实行绩点学分制,绩点是评定学生成绩优差的一个标准,实行学分绩点制可充分客观地反映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课程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计分,考试成绩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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